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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修订版)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连市委和市政府对宗教管理工作的相关指示,我校特修订《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来华留学生宗教活动是指来华留学生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  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二条、尊重来华留学生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第五条、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来华留学生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来华留学生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第六条、来华留学生不准携带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持大连工业大学居留许可的来华留学生不得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来华留学生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条、来华留学生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条款由大连工业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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