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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大校发〔2020〕99号-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来源: 添加时间: 2020-09-15

大工大校发〔2020〕99号

  国教院发〔2020〕6号


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学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读课程(指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成绩全部合格;

2.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汉语水平要求,具体如下:

中文授课专业学士学位授予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英文授课专业学士学位授予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有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规行为,受过两次警告(含两次)或一次记过以上处分的;

2.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补授资格:

1.学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离校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学校换发毕业证,符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补授资格;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留学生,经学校研究解除处分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

1.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

2.应届本科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严格审查本学院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国际教育学院。

3.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复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授予条件和相关审查材料,汇总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4.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国际教育学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审查复核情况,解答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经全体委员讨论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5.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向全校公布评定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做好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和存档登记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术水平

1.中文授课专业硕士学位授予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英文授课专业硕士学位授予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级水平。

2.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其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学科(领域)特点制定的具体标准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其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2.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3.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并有较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硕士生所在学院每年定期进行硕士研究生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硕士生应提前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等材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负责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专家应具相关学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会由所在学院组织召开,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后,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经参加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

1. 中文授课专业博士学位授予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级水平;英文授课专业博士学位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级水平。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其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学科(领域)特点制定的具体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占整个博士阶段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

2.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实用价值,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七条  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博士生所在学院每年定期进行博士研究生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博士研究生应提前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等材料。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所在学院根据提交材料拟定预答辩小组名单,安排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通过后,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成员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学科(领域)特点制定具体要求。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预答辩情况等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如需修改则延期答辩,修改后,再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评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会由所在学院组织召开,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和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对其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复合后,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的授予博士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经参加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来华留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6月30日


国际教育学院拟文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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