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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大校发〔2020〕96号-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6-08

大工大校发〔2020〕96号

国教院发〔2020〕3号


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习权利,规范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被录取的留学生,须持本人护照、来华学习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须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并购买留学生综合保险。本学年费用交齐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申请。

第四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前往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留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  学生证件作为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八条  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第九条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留学生辅导员可直接批准,报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2.请病、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情况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3.请病、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情况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4.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情况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未经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的三次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可参加开学补考,如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及开学补考,应予重修。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二分之一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休学,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者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留学生对于每学期取得的成绩有疑议的,须在下一个学期开始后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综合汉语》等课程。入系学习的留学生,可以免修英语、“两课”和军事理论课。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留学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无论何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必修课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可参加重修二考。选修课可另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留学生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缓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留学生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留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传教活动;可在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自行举办活动应当报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向校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与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留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生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报所在专业学院初步审核,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予以休学。休学申请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因病休学除外)。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不能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留学生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学校保留其学籍,将其居留许可换发为短期停留证件。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三个月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恢复其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办理复学手续和新学期注册时,须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在学期开始的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而后进入新专业学习,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执行。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录取时获得政府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者;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四条 在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本科留学生,可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习、住宿及保险等费用。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被准予延期毕业的本科留学生按照延长期限收取学杂费,且不再享受任何奖学金政策,按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费用收取。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总学时二分之一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出具退学决定书。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5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

(二)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留学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或在华事务担保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将注明学习期限;

(四)每学年第一学期退学者,可退还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该学年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如在开学前两周内退学者,退还学费的70%,住宿费按天计算后退费;开学两周后退学者,该学期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章 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条 留学生学习成绩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取得结业证书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留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手续单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留学生应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第四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统一上传留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条文或有关规定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0年6月30日



国际教育学院拟文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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