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大校发〔2021〕96号
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办法中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突出特色、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积极稳妥地实施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涉外事务管理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学历来华留学生教务管理工作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管理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及公寓管理;负责留学生毕业材料申报、证书制作等;负责非学历来华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涉及来华留学生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的事务。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审定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计划;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统筹管理;负责统一上报留学生本科生学位信息。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审定;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教学统筹管理;负责统一上报研究生学位信息。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实施来华留学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双语授课教师、英文授课教师及留学生管理人员培训,在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培训方面加大对承担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的学院和教师加大倾斜力度;规定教师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应独立开设两门及以上英文授课课程。
第十一条 全校各接收来华留学生入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院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负责安排本单位入系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研究生安排导师;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来华留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来华留学生选课;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留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涉外管理工作,对来华留学学历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负责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确定一名学院领导负责来华留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交换生、语言进修生以及专业进修生。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我校各类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负责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录取标准,并进行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录取审批和来华留学生入境入学手续办理等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协助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和进修,并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符合报到条件的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签证等涉外事务,并统一制作《大连工业大学留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已经入学的留学生每个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学历生学杂费应按学年缴纳。国际教育学院统一为完成学期注册的留学生在《留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留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号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留出相应号段,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入学年级、专业统一编号;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号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入学年级、学习时限等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 入系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需在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登记,留学生凭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共同出具的《入系学习通知单》正式编入各学院的相应教学班学习,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对中国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对本科生进行管理;根据《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的培养方案应参照我校同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由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指导下制定。在确保教学、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留学生的特点,可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课程,其中《综合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并在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每学期对我校所有来华留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开展学籍处理等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全英文授课学历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任课教师应将教学文件、成绩单和考试卷等相关教学和考核材料送至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进入学院插班入系学习的,其专业学习、辅导、考核等教学管理均由所在学院负责。每学期初应填写选课单一式四份,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接收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本人各一份存档。每学期末,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要将成绩单和考试卷等考核材料送至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各学院可按照专业要求对来华留学生进行单独命题考试。非单独出题考试的来华留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来华留学生成绩,考虑其特殊情况确定及格分数。获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另外按学生的出勤及平时的表现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培养单位应按教学需要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原则上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六条 HSK报名、考试、成绩反馈等工作均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HSK成绩达到要求,由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到学校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结业和肄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做好对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控与保障,如开展期中教学检查、留学生座谈会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和服务;图书馆应有充实的英文电子资料数据库,设置英文版管理制度和馆内设施使用说明。
第五章 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三十一条 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来华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各级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进行年度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并会同相关学院及部门共同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辽宁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连工业大学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引高质量和高层次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奖学金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校外住宿的,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保证书,并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每年按各学院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学费收入的5%支付给接收入系生的学院和开设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院,作为留学生教学和管理绩效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文授课留学生本科教学工作量按《大连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计算并纳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津贴按该办法2倍发放;英文授课留学生本科教学工作量按《大连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计算并纳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津贴按该办法3倍发放。
第四十条 中文授课留学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计算并纳入学校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津贴按该办法2倍发放;英文授课留学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计算并纳入学校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津贴按该办法3倍发放。
第四十一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课程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以及其他未明确标准参照我校《大连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各个工作环节,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均执行与中国本科生、研究生相同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1年6月18日